法律訴訟曠日持久、天價開支,本質上誰有錢誰有利。加上程序往往更重要過對錯,我一向敬而遠之,連學都懶。但香港社會最以此爲榮,現更成爲抗共的last resort。
這兩天恰巧港、外至少有四宗法律案件較有意思。
香港的兩宗比較簡單。
先是民事欺詐案,非直接涉案、但卻出於私人理由高度關注的大狀去函主審法官,力陳利害。最後法官決定讓賢,以免影響判決。
我的法律常識怕不會多過今天的小學生。但做咗幾十年新聞,睇刑偵劇多,甚至做過兇案的陪審,聽慣「妨礙司法公正」呢句口頭禪。竟有大狀會在判案前「提點」法官,只能說香港變了,common sense再也不common。咁睇,我都想考翻個大狀玩下。
第二宗是激進靚佬「吳三治」欲斬「首」誤中副車案上訴,打甩初審的有罪判決。法官奇怪,「三治」的目標擺明係當時行進中最顯赫的人物,只不過失準擊中護駕者,檢控方何以用副車來make case,似乎事件與真正的目標無涉?的確,這也是common sense,再次證實,上文說的common sense在港再也不common。法官得分!
海外的兩案主角是中國的Apple公司。在加拿大告加拿大政府,詢美要求扣留其太子女等待引渡時,過程有違人權。在德州告美國政府,未提證據就ban該公司產品,有違美國憲法。
首先,我贊成華爲用法律手段還擊,因爲:
1. 加、美都是普通法國家,法庭有公信力。不服的話,按東道主的rules play東道主的game,絕對好過中式抗爭,境外信者寥寥。這次無論輸贏,全世界都沒話說。
2.華爲資產千億計,玩得起西方的法律遊戲;也肯定被視爲戰略企業,幕後有說不盡的支持。政府vs政府,好玩。
兩個案子裏,告加拿大聽來有理:加國在程序上似有疏漏。若此,太子女或可望甩身。
但鬧加、美針對華爲有政治動機,那就太中國。加國扣留華美太子女後,中方隨即逮捕兩加國公民。日前加國啓動引渡程序,中方進一步指控其中一名被拘者是間諜,同時取消加國某種食品輸華的許可,時間上也實在太巧。
至於告美國政府無理封殺其產品違憲,聽來很合美國人胃口。但直覺上,憲法首先不是保護本國人民的嗎?產品進入外國市場是否像國民申請外國簽證,能否獲准不是權利而是privilege?若此,美國ban華爲的5G,華爲有case?
當然,我不懂法律。以華爲的資財和網絡,在美入稟之前當已請教過美國律師,有人拍心口。希望不是俾人搵笨,尤其是透過內地去北美的專家。睇John Grisham,美國律師也可以好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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