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宗Francis(方濟各)稱,同性戀者有權組織家庭,須爲此立民法。
教宗指的當然是天主教徒,非信徒本非教廷所屬。但承認同性戀,而且有權組織家庭(包括事實婚姻),接着就要承認其非婚生子女(LB伴侶必須借他人的精子或卵子才可能有下一代)的繼承權。這對基督教信仰衝擊之大,難以想象。
我不記得《聖經》裏是否有同性戀行爲的記載。但直覺上,由古埃及到古羅馬時代的以色列、巴勒斯坦地區,應該沒有LG公開成家的。
不用說,以西方爲主的國際社會會歡迎教宗這種開明。現只怕傳統的教徒受不了。因爲一開了頭,肯定陸續有來。下一波會否衝擊神父、修女的celibacy?
當然,新教的神職人員早就可以成家。社會可能覺得,讓神父、修女成家,甚或可減少性侵的指控。但任何傳統必形成連帶的規章制度,從而既得利益。外人不介意的這個變化,對全球10億計天主教徒來說,可能是信仰的根本。
God be with the Pope and the Vatic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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