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家去gym頗有一段路,昨午幸虧放晴。
今又再陰晴交替,週六頗有點掃興。
但中國有好消息:東奧男4x100米短跑接力,英國的銀牌很可能因隊員藥檢肥佬而作廢。到時,中國隊可按順位遞補銅牌。但金牌仍僅輸美國一面。
網友留言提到rule by law。
我一向討厭law程序繁複、天文費用,有時給我的印象,本末倒置,說得偏激,費時失事。
但近月似乎頓悟:英式(包括五眼)rule of law vs與此相對的rule by law的分別。
最簡單地說:
Rule of law是law在人之上,法高於人,人歸法裁決,用文革語言說,法大過人。中國古時所謂,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中國其實從未做到,做到的是歐洲人。由古希臘起,統治者經裁定有罪,可以下台、放逐甚至處死)。
Rule by law將rule of law的法與人上下次序倒過來:人高於法,法聽人指揮,是人的工具。文革語言說,人大過法。用政治理論說,國家機器是鎮壓反革命的工具,任何革命政權都必不可少;而法是國家機器的基石,包括警察(偵緝)、檢察(提訴)、法庭(審判)、監獄(刑罰)。因此,法是為人,嚴格來說,為政權服務的。
這我想就很清楚了。若此,無謂再為「法治」這兩個字繼續拗。不同的制度下,「法治」有不同的解釋。死執著英式觀念離拗,還不如慳番啖氣,為香港做點實事。
2 則留言:
鄙人在此逞口舌之爭誠然有過,然而如今時勢,吾人還有甚麼實事可做而不會惹上投共的惡名,非吾所知
"慳番啖氣,為香港做點實事。" 對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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