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28日 星期三

法治代表哪一方?

英國有為人父者被現年38歲的女兒指控,自她11歲那年起,每周強姦她,前後16年總共800次,令她6次懷孕,包括4次小產及1次懷死胎,唯一出生的女兒只活了8個月。
現年62歲的獸父去年9月繩之於法。但刑期相信很少人猜得到:
3年。

香港一向學英國,英國計算刑期的原則應該與我們相同。扣除周末兩天和公眾假期後,所謂的3年監,實際上不足800天。
故以「小人」之心出發,強姦800次入獄3年。每次少過1天。
法官大人大概精通經濟,用批量購物時有折讓的習慣來計算刑期。。
不清楚的是,此人被判刑是因為強姦還是亂倫?還是說,英國沒有亂倫的罪,只能判他強姦。

你猜,受害的女子會怎麼想?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