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27日 星期二

高官的國籍是政治問題

副局長國籍的爭議,說穿了不值一哂。

這是政治問題,不是法律問題。孫中山說,政治是眾人之事。換言之,副局長持有什麼國籍,關鍵不在於是否合法,而在於眾人(公眾、市民)是否接受。

舉個例,法律上,只要辦妥離婚手續,特首完全有權另結新歡。也可以同居,伴侶可以是同性。但你猜市民會接受嗎?
市民萬一不容忍,而特首又堅持個人的合法權利而成婚,你猜特首夫人會好過嗎?你可以說市民保守、狹隘,但這就是政治,法律也無可奈何。

政治高於法律,「歷史」上最經典的例子是基督教《聖經》所說的耶穌之死。耶穌自稱為「上帝的兒子」,嚴格來說並沒有觸犯法律,但卻觸犯了當時的猶太教領袖也就是法利賽人的權威:你是上帝的兒子,那我們這些祭司豈不是要聽你的話!你去死吧!
祭司於是召集人馬,湧到到羅馬帝國派駐猶太人居地的行政長官彼拉多面前,控告耶穌妖言惑眾、破壞社會穩定。彼拉多大人查來查去,就是查不出耶穌的不足。但眾怒難犯,為了維持殖民地的安定,最後只好當著大小祭司與他們的信眾說:
我找不到耶穌這個人的罪證。但你們ㄧ定要我處死他,那是你們找的,我與此無涉。他當眾洗手,以示與耶穌的死無關,然後按照祭司的要求,下令將耶穌釘十字架。
耶穌依法無罪,但因為政治需要,必須要死。你說,法大還是政治大(中共已故領導人彭真當年的原話是:黨大還是法大)?

即使在法治昌明的發達英語國家,ㄧ旦涉及重大政治問題時,特別是政治人物的認受性,最後還是以政治需要來決定。法律不足以作準。
政治的層次高於法律。法律是按照政治意願來制訂的,無論我們是否喜歡,說白了,法律為政治服務。這就是現實。

蘇錦樑不肯放棄外國護照,ㄧ則說明特區政府的政治智慧仍然停留在殖民地AO的層次,二則再次說明民建聯作為愛國第一大黨,政治智慧同樣地可憐。愛國的不懂政治,不愛國的則選不上或者不讓選,香港政治的出路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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