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7日 星期五

法院判案需多尋常理

大公報 評論 2008 03 07 星期五

最近,先是因為激光測速操作問題,令藝人陳冠希的老闆獲得「開脫」;繼有網民因為將一張未經淫審處評級的陳冠希床照上網而被扣押了兩周,警方和律政司備受責難。但期間內,法庭不只一宗裁決異乎常理,未見有同樣的批評。輿論嚴待執法而厚待司法,是否覺得執法是行政部門的「打手」,要限制甚至打擊之,但法庭和法官是制衡行政的武器,必須保護?

司法似乎走下坡

筆者與法庭毫無瓜葛,至今只上過一次庭:回歸前被抽中當陪審員,記得頭尾好像審了七天。期間雖然惦記著日常的工作,在席上聽得有點心焦,但感覺良好。用《羅生門》的角度去重組案情,判斷誰的供詞更可信,是很好的腦力訓練。法官看來也稱職,最後的裁決大致合理。要批評的話,也許是司法制度成本高,上庭前要有機制過濾和分流社會上的爭執。動輒開庭,事主固然難以負擔,納稅人也吃不消。

但以近年的一些案子看,香港的司法似乎在走下坡。以下是幾個最近的案例。首先是上周一,有男子被判入獄2個月。原因是去年情人節,女友鬧分手,於是將其裸照以至兩人的性交錄影上網,同時公開女方的姓名、工作地區、慣常出沒的地點。網友曾勸阻,但被告稱「有仇必報」,「她先對我不忠,我自然對她不義」。

事涉恐嚇、發布不雅物品(裸照)、發布淫褻物品(性交錄影)三宗罪,第三宗一般量刑起點為12個月。相信一般人都會同意,即使以今天的寬容看,刑期也不算苛刻。

但這是第二次的判決,較去年9月的原判加了刑。當時判被告為社會服務,也就是做義工240小時。律政司覺得太輕,申請覆核,而這次同意加刑的也是上次的裁判官。

誠如這位判官說,網上世界看似虛擬,但所作所為對真實世界有後果,網民要為此而負責。但傳媒過分聚焦這句話,忽略了本案真正的問題。

「官」說,他之所以打倒昨日之我,因為控方提交了新證據,顯示被告惡意報復及傷害對方;上次則姑念其初犯、事出鹵莽、有悔意,且已還柙了14天,故予機會更生。言下之意,他上次沒判錯,這次也判得對。在陳冠希案中,鍾姓被告只上載過一張照片就先押兩周(原先還是被判扣押8周)。相對於本案,被告上載影片的初次判決為社會服務,鍾先生若受懲過度,本案則是另一個極端。

裁判官偏向被告

須知被告在初審時就已承認,為了報復而將淫褻錄影上網,按常理難拘留14天加做義工「作抵」。唯一的解釋是:裁判官思想進步,相信救贖多過懲罰,故偏向被告。但女方被公開床照,可能結不成婚,難以面對親友,甚至要辭職離港,事過境遷至少也要一年。有關判決若使人覺得,加害與受害雙方所付出的代價太懸殊,只怕有人會仿效,覺得「博」得過。現在看來,控方當初未提交足夠的資料,是因為沒有想到法官大人會這樣「好心」。

以下再舉上月十八日星期一同一天判決的兩個重案。

一個是強姦。被告先是判囚5年,但上訴庭飭令重審。原來,特委法官在庭上對控方女證人說「你好大鑊」(有中文報紙說,外籍法官說這句話時用粵語)。朋友之間這樣講也許是說笑。但法官操生殺大權,審案時這樣說,令人覺得對是非對錯早有定見。如果你是被告,聽了豈不腳軟?常人都明白的道理,法官又怎會不知?大人顯然興之所至,忘了自己一言九鼎。這樣感性的法官,你有沒有信心?

另一個是販毒。有男子兼職運送「K仔」,判刑半年。被告是警員,執法者販毒,本應罪加一等,現只囚半年,予人警員反而獲得輕判的感覺。報紙沒有說被告是否欠下巨債、被人要脅……,又做了多久、賺了多少,我們只能假設被告並沒有可以獲得同情的因素。被告辯稱妻兒出走,令他的身心受到打擊。這個理由若成立,警司若因為家變而殺人,是否也應該獲得「體諒」?

責任是討回公道

裁判官以被告勇於認錯、失卻長俸為由輕判,理據薄弱。殺人、強姦可導致傷殘甚至死亡,被告事後可能受良心譴責,真的後悔。但販毒是一種「買賣」,毒販很少看到對用家的禍害,有罪疚感似乎不多。當差販毒會失長俸,三歲小童皆知,被告只不過心存僥倖,博他一博。裁判官以此為由量刑,難道覺得因此而褫奪被告的長俸太苛刻?

不說不知,這位裁判官正是一月八日以《電訊條例》的電台發牌條件違憲為由,撤銷「民間電台」六位被告控罪的游德康。

上月十八日審結的案子裡,只有一名男子因為收藏兒童色情照片被判社會服務令比較合理。雖然涉及逾百張照片、多名兒童,但被告只是下載,並未散發。

雖然,法律是人寫的,再嚴謹也不可能事先想到所有可能的情況,在現實中必定百密一疏。但現在法官不但不為條文補漏,更大開方便之門,解釋條文時盡量偏向被告,忘了自己的責任首先是為受害人討回公道,然後才是挽回被告。

司法天平的兩端最講究平衡,過鬆過緊、向任何一方傾斜都有違天平的作用,現在有點寧左勿右。法院判案時,需要多一點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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