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20日 星期四

150820四晨:我們的盲點

   今天的傳媒焦點:港遭英人開埠百七年來第一宗無屍無證無認而重判的「殺人」(既無屍,科學上無法斷定為「殺人」,只能加括號)案,只再次證明法律的局限。
   法治對防止濫權、維護弱勢無疑必須。但使用繁瑣,效益與成本可能是1:10,形成有錢更有勝算的慣性。港人盲信法治,以為可靠其防共,愈鬥愈自困。
   但對我來說,同樣反映我們社會意識的是,媒體以「董事」來稱呼「殺人」者。感覺上,沒有先進的社會視「董事」為「職業」。
   法律上,除了罪犯、破產者.....,任何人都可以註冊公司、以董事甚至董事局主席自居。所從事的行業、規模、社會影響,可以差天同地。「董事/主席」說明不了個人任何的身分,只說明我們遠未擺脫在英人庇護下得以發財從而形成的拜金意識。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