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載《都市日報》<都市博客> 專欄 2002 02 03
真正的公民社會應該是:權利愈多,責任也相應更為嚴謹,而不是只知享受權利,把責任推給他人。
年二十八的六命車禍考驗我們「撥亂反正」的決心。
五名紮鐵工友在過年前最後一天上班,但乘搭的的士被迎面而來的貨車越線撞毀,導致所有五名乘客與的士司機死亡。貨車司機受了輕傷,但發覺體內酒精含量超出安全駕駛上限的三倍。更震撼的是,其中一名死者的長輩是紮鐵工會領袖,在案發現場當眾向特首下跪,聲淚俱下地懇求對醉駕導致他人死亡者「終身停牌」。一時間全城沸騰,但隨後過年的歡樂驅散了悲情。心情平復後,我們是否還有決心對付醉駕?
死者的長輩說得對,撞死人「賠錢有鬼用」。人生在世,除了賺取收入,還有很多其他的角色。對家人的親情,對社會的貢獻,都無法用金錢來折算。這並非鼓勵苦主獅子開大口,而是說,對不負責任者必須加大懲罰,才能平衡駕車的權利和守法的義務。近年的法律明顯地輕視對群體的義務。但問題又不完全像苦主說的,法例不合時宜。問題存在已久,法律已有反應。去年7月起,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者,最高入獄10年、最高罰款5萬元,相當於誤殺的刑罰;初犯者停牌2年,再犯則停牌3年。而自下周起,醉駕初犯最少停牌3個月、強制參加駕駛改進課程。這應該比較能夠平衡權責。現在的問題是:
利益阻撓:車主、車行、職業司機和代表他們利益的議員以個人自由、生計為由,反對加重刑罰。這些議員大都支持政府,當局起草法例時綁手綁腳。
立法緩慢:立法限於傳統的約制、程序繁複和利益爭拗,跟不上社會變遷舉世皆然。愛爾蘭最近就有母親強姦兒子而無法如實判案。原來這個天主教國家立法時只想到男人有可能亂倫,沒想到女人也會這樣。舊秩序改變後,總要等很多人付出代價,才會修例跟上時代。
司法縱容:不知是法官窩囊還是對回歸的反動,近年的不少裁決有違常理。我年前就車禍導致他人死亡的判例做過簡單的統計,發覺一般不過判監半年、停牌一年半。最新的例子是,有美籍記者的私家車衝紅燈,但事後以《人權法》下疑犯有權保持緘默為由,拒絕供出當時是誰開車。我以這個美國同行為恥,但裁判官竟然接納,要告到上訴庭才能推翻,浪費公帑。
有人無以為生而鋌而走險、疏忽子女的教養,法官開恩絕對有理。但對危險駕駛慈悲則是罔顧公義。法律除了罰則上限,看來還得寫明下限,而且上下限不能相差太遠,以免法官以To err human, to forgive divine為名,慷苦主之慨,還以仁者自居。至於說回歸的反動,為了確保有最大的保障,我們自回歸前起致力擴大個人的權利。1990年代以前,市民權小責大,政府惡晒。現在雖然政府仍大權在握,但誰也不服。人人自我膨脹,開始越入其他市民的權利。真正的公民社會應該是:權利愈多,責任也相應更為嚴謹,而不是只知享受權利,把責任推給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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