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19日 星期四

100810二《都市》:香港只有病人,沒有壞人!

原載《都市日報》2010年8月10日《都市博客》專欄:  

香港只是一個點,大律師一生的事業就在中環到金鐘這十幾個街口和十個八個法庭內,碰口碰面,與同行結怨不如為善。

就小判官頂住民憤,堅持讓醉駕、拒測酒精、2001年至今三次襲警的大法官侄女赴美接受感化,警員工會到底內行,說早已預咗。摑警雖有電視為證,但法官視威嚴如命,又怎會推翻自己的原判?大人覆核時問控方何不直接上訴,彷彿說,唔liky向上頭port 我呀!

常人不諳社會上層的無形規矩,聞判後才會激動如同被告所謂「zoo」裏的動物。其實不僅律師,所有精英行業都難免有內地作家吳思所謂的「潛規則」。全港雖說有7,000多名律師,但有資格上庭的不過1,100,當法官的不到200,由同窗、師傅、同事到同行,甚至家人、客戶,在six degrees of separation(六度分隔)中,不需第二度瓜與籐就已連晒。這次被告的叔叔若是華裔,早就當上了首席法官。判官是直接的下屬,控方則是弟子晚輩。

而且,英式法治有貴族傳統的優雅,不像台灣法官收錢、大陸法官為礦主隻手遮天那樣笨。為了大家庭成員的尊嚴,有人自然會醒目,施與受盡在不言中。網民嚷嚷就算了,挖掘小官的陞官圖大可不必。精英手握條文程序,怎會留下把柄?

誠然,任何社會的精英行業都有同樣的問題。但英美社會是一個面。在倫敦得罪了行內大佬,最多搬到次級城市少賺點。香港只是一個點,大律師一生的事業就在中環到金鐘這十幾個街口和十個八個法庭內,碰口碰面,與同行結怨不如為善。

我相信,控方降級起訴不小心駕駛而不是危險駕駛,又略去被告據說同日在警署內的另一次襲警;判官接納被告的私人醫生精神報告,而不是按常規請政府醫生驗證,這都是獨立的決定。判官強調被告是病人而不是壞人、不應因為其有錢而苛求,也是自己的看法。但看大人的論點,他本人又何嘗不然?

所謂「不應因為被告有錢而苛求」只是障眼法;以家境和教育良好為由輕判,更毫無常識。理論上,天子犯法的確不應比庶民判得重。但英式法治不是說,法治要讓大家看得見嗎?若此,落實時應否倒過來:庶民比天子判得輕?因為,下焉者無知,但上位者應知所節制。同理,家境好、受教育多應更懂得自律,否則何須受教育?再說「判刑不利治病」,被告9年來三次重犯,顯然沒有治好。換了常人,必定由政府代勞,而不是離境搞掂。

正如「自由自由,多少罪惡假汝之名而行」,對於「the Law is blind」也應作如是觀。為了確保判案獨立,不受威逼、利誘、褒貶,法官終身受僱、只升不降。長此以往,也就難免有人在庭上睜着眼睛說瞎話。不服上訴的話,隨時拖你幾年、花你幾百萬,有多少人放得下家庭和搵食?

此案最有價值的是讓市民看穿了法治的另一面。由於精英小圈子加上「干預司法」的天條,民憤雖一度沸騰,但法界噤若寒蟬。連民主女神、前特首候選人、女護法都失語甚至失蹤,直到覆核時才說了兩句等於沒說的廢話。

等看上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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