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15日 星期二

台灣對大陸的「十一」獻禮

原載《都市日報》<都市博客>專欄 2009 09 15

本欄休息了一個月後,今天復工。希望各位這個夏天過得愉快。

雖然事前早已「張揚」,連事主也說不感到意外,但上周四看直播,對台灣的法治肅然起敬之餘,對刑期之重仍然反應不過 來。

陳水扁夫婦貪腐被判終身監禁;兩人的兒媳、親屬、近身也都判刑。公職人員特重。當時的總統府副秘書長 (相當於大陸的胡錦濤辦公室副主任) 等高官,起碼十年八載。

阿扁聰明絕頂,惜不務正業。在位8年,對外耍嘴皮、離間族群,對內「縱容家人親信。高舉改革大旗,行貪腐之實」(判決書語),搞到台灣幾乎停擺。面對無可爭辯的證據,卻高呼政治迫害,臉皮厚過橡皮。被判終身,台灣近半人說活該。但港澳的無期徒刑似乎只用來對付兇徒,從未付諸白領罪案。至今最大的貪官歐文龍,一家人據說袋了8億澳門元,以澳門50萬的人口,相當於台灣的1,500億新台幣,是扁家的幾十倍。但只判28年。若獄中守行,扣除周末和公眾假期,52歲的他肯定可以出獄安度晚年。

港澳法律源於西歐,特別寬待財經罪。侵吞100萬可能判兩三年,「實坐」六、七折,按刑期分攤,「月入」往往超過正職。如果有人打工看不到出路,難免會「穿櫃桶底」,用入獄為家人換取較好的生活。

公義應該是:對逼於生活的侵吞者可以用目前的輕刑。但對貪腐非僅為維生而且受害者眾的權貴,例如內地高官和美國的馬多夫,涉案款額除以刑期應遠高於其平均收入,以免「竊鉤者誅,竊國者侯」之譏。台灣在這方面是做到了。大陸雖然也用嚴刑,但不打老虎。

誠然,以本港的監管,縱有阿扁這種上位者,濫權未至於此,就已被揪出來。但英式刑期縱容權貴,應大大加重以為警戒,也與大陸的刑期拉近,以免有人以港為蔭庇。

的確,前總統判終身,華人歷史邁進了一大步,對錢權合一的大陸更是當頭棒喝。但話不能說死。正因為阿扁在位時也文也武,一下台就被打入十八層地獄,有三成人認為量刑過重,言下之意,遭政敵、傳媒報復。台灣在融合族群之前,都難以說民主趨於完善。

而平心而論,阿扁將任內的貪腐歸咎於國民黨時代的陋習,並非完全沒有道理。蔣介石1949年由大陸退居台灣,當政直到75年去世。基本上一人說了算。正如他的死對頭毛澤東,轄區裏的東西都供他免費享用,根本毋須貪。再說蔣毛都是「梟雄」,看的是江山和歷史,不屑於「小」錢。但蔣家為了換取效忠,用首長特別費這類名目為親友高官提供「津貼」,不拿反成了異類。扁家只不過蛇吞象,要在幾年內撈夠幾代人的錢。要務是加快清除這些漏洞。

扁家的判決書更是「三三四」新學制的通識科上佳教材。引用《尚書》裏的「作之君、作之師」訓斥前總統。指在他治下,「身為台灣三大家之鹿港辜家,尚需以賄賂維繫家業,其餘企業更不必書」,一針見血,但又避免煽情,值得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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